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《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
https://www.cac.gov.cn/2024-09/27/c_1729036112375138.htm
第十八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,以及在境内生产、组装、销售终端设备的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取得相关许可和核准,仅可支持连接在境内合法运营的卫星通信系统。
第二十四条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终端直连卫星服务,应当在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,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。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或者实名验证未通过的,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。
第二十七条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,履行电信网络诈骗风险防控义务,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,开展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。
第二十八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,应当将关口站、地球站等地面设施建设在境内,或者使用境内的地面设施,接入在境内合法运营的地面通信网络。境内用户数据应当在境内地面设施处理,未经批准不得经由卫星转发至境外关口站、地球站等设施。
https://www.cac.gov.cn/2024-09/27/c_1729036112375138.htm
第十八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,以及在境内生产、组装、销售终端设备的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取得相关许可和核准,仅可支持连接在境内合法运营的卫星通信系统。
第二十四条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终端直连卫星服务,应当在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,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。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或者实名验证未通过的,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。
第二十七条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,履行电信网络诈骗风险防控义务,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,开展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。
第二十八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,应当将关口站、地球站等地面设施建设在境内,或者使用境内的地面设施,接入在境内合法运营的地面通信网络。境内用户数据应当在境内地面设施处理,未经批准不得经由卫星转发至境外关口站、地球站等设施。